发生在四川泸州的遗产继承案[6]就典型地代表着这种歧视与偏见支撑着的司法的不公。
如何将法官道德对法的确定性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发挥法官良好的道德修养对保障法的确定性的积极作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易言之,它要求理解者抛弃自己所有个性化的意识,以便不加任何改变地理解事物。
如前所述,法官个人道德包含两个层次,除了具有作为普通人的道德意识水平之外,还包括作为法官所应该具有的特殊道德品质,其核心是对权利价值的信念,具体表现为法官待人处世的态度,即克制、谨慎、宽和与开明等道德品质。这种预感是多种个性特征因素刺激的结果,它们对判决的影响程度因法官的个性而定。笔者认为,法官底位和高位道德与法官个人道德相对应,中位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相对应。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过程与普通人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所做的判断没有什么两样。{10}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3}黄金荣:法的形式理性论一以法之确定性问题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不是它们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毋宁说是它们过于分裂破碎的危机。
当耶稣说出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之后,他们听见这话,就从老到少一个一个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35}孟德斯鸠这番话虽是对古代君主说的,但对今天的司法人员同样适用。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如果崩溃的话,社会的正义和诚信将荡然无存,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仰危机,更遑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了。可见,法律与宗教分享同样的秉承观念、同样的尊崇、同样的必得服从,法律一旦失去其神圣性和权威性则变成一枝过于孱弱的芦苇,无法承受加于其上的使命。
该书与《法律与革命》一起奠定了伯尔曼当代法学巨擘的地位。法律与宗教具有共同的要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伯尔曼将此种现象称之为宗教信仰的幻灭:……它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程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在这方面,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观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检察官,法律的监督者,却成为亟待监督的对象。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审判他人者先审判自己观念也与我国儒家文化中推崇的慎独品格不谋而合。{9} 为避免将宗教仅仅视为一种与自然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制度,伯尔曼首先指明了宗教所具有的社会性,即宗教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或心理现象,还应将其看作社会现象,宗教其实关涉社会对于超验价值的集体关切,宗教不仅仅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现身{10}。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涵义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加以探讨。伯尔曼通过对法律和宗教共同要素的分析,得出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保持司法忧患意识 通读《法律与宗教》,给人印象深刻的是作者表露出的忧患意识,即对西方社会中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担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危机感。实际上,圣经对人的要求比法律更高,因为法律只规范人的行为,圣经规范人的动机,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
宗教的传统表现为信仰穿越时空的限制,代表人们对人生目的和终极价值的思考。这种新的思维乃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新时代的特色。
人类不得不面对充满未知的将来,因此需要超越自身生活状态的信仰作为其精神动力,否则社会将式微和衰朽,陷入永劫不复。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数字表明,法律信仰正从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中快速隐退,法律正沦为任意操作和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这种混乱状况可能让位于主张彻底社会变革的广泛要求。{11}法律仪式绝非只具有表演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这些仪式一旦被终止或遭戏谑,法律的生命力便丧失殆尽。对于过去维系着我们的那些价值实体的怀疑令我们痛苦不安,我们开始面对毁灭的前景。首先,法律和宗教构成了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同时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
借由将法律与宗教的价值融合于一体的各种友爱团体的经验,旧的二元论的死亡将换来新生{17}。{18}伯尔曼所告诫的法律与信仰彼此脱离的危机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频发、法律权威性日渐丧失的现状,提醒我们重塑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尤为紧迫。
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的仪式,保留到今天的譬如法官的袍服、法庭的布置、庭审和宣判的程式,以及证人作证前被要求手按圣经宣誓等等,所有这些营造出一种庄严、肃穆的气氛。{1}针对当前法律与宗教普遍分离,以及将法律与宗教间的关联过于简单化的境况,伯尔曼重新界定了法律和宗教的涵义。
正如犹太人的经典《塔木德》中所言:有三点不要忘记,人就不会陷入罪恶之中—有眼在看,有耳在听,你的一切行为都记录在案。无论在哪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时代思维的钥匙。
法律与人的情感、信念和终极价值思考无关,法律不具有神圣性,只是人们立法、裁判和执法的活动。审判过程同时是对审判者道德水准的拷问,审判者本身必须是洁净无罪的,否则没有资格审判别人。{8} (二)宗教的涵义 对多数宗教派别而言,其所应具有的社会性正逐渐失去,慢慢退回私人生活中去,信徒追求灵命的成长和生活的圣洁,对于世俗的法律一般持排斥态度。当作为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法律与宗教—之间联系的纽带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于混乱,全部人类文化有面临精神崩溃的可能。
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15}其次,法律与宗教相互渗透,彼此促进。《法律与宗教》一书的重要价值受到中西方学术界的一致肯定,这是一本头等重要的著作,每个法律家都应该研读它……该著文理清晰、结构严谨,堪称学术极品。
同时,社会生活遍布矛盾和冲突,人类需要法律制度以维持其秩序,否则社会将解体并分崩离析,事实情况是,人类生活的一切都是宗教,一切又都是法律。法律的权威表现为对一致性(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追求。
神圣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神圣的{23}。强调审判他人者先审判自己的理由之一,就是要提醒法官必须意识到,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每时每刻都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如此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廉洁。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参考文献】 {1}{5}{6}{9}{10}{14}{15}{16}{17}{18}{19}{20}{23}{2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9,11,10,11,30,1,12,5,126,2,105,105,66. {2}Olive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Law,Harvard Law Reveiev,10(1897).461. {3}Llewellyn ,The Bush:13. {4}[美]杰罗姆·弗兰克.初审法院[M].赵承寿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75. {7}[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3. {8}{12}{3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270,151. {11}{27}{28}[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0,202,224.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92. {2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作工作报告. {22}[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25}[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王丽芝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2. {26}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4. {29}[英]丹宁勋爵.家庭故事[M].刘庸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 {30}赛妮亚编译.塔木德[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7. {31}《中庸》. {32}刘少奇.论共产党员修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3}论语[M].台北:文献出版社,1980.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1. 进入专题: 法律 信仰 司法 审判 。
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机械的法条主义。你们用什么量器量给人,也必用什么量器量给你们。
西方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都有其11和12世纪的宗教仪式、圣礼以及学说方面的渊源,反映着对于死亡、罪、惩罚、宽恕和拯救的态度,以及关于神与人、信仰与理性之间关系的新设想。正是法官内心对造物主深深的敬畏保证了审判的公义,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
真正的审判者只有一位,那就是上帝: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外法官在职业伦理上的差异?以儒家文化为传统的中国社会在面对以基督教文化为主流意识的西方法治思想时要做出怎样的应对?所有这些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均可找到答案[1]。